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1023刑初429号。法院认定卢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苏1023刑初429号
  • 法院:宝应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宝检诉刑诉[2017]41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8月5日17时许,卢某某在宝应县看守所202监室内,因是否要求刚被关押人员陈某洗碗与服刑人员杨某发生口角,后在管教民警教育过程中仍相互辱骂,卢某某用拳头击打杨某面部,致左侧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赔偿医疗费534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卢某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坦白、赔偿从轻,违法劣迹从重,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说明

说是已经赔了医药费、已经坦白、只是洗碗纠纷,本例仍定罪并处一年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看守所里因洗碗纠纷打伤同监室人员,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对方先骂人、已经赔了医药费、已经刑满释放,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监管秩序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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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一十五条。罪名对照见破坏监管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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