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破坏监管秩序?

大白话:人已经关在看守所、监狱里,还动手打同监室的人、用水烫人、当「生产大组长」殴打其他服刑人员,就可能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它和脱逃罪容易混:脱逃盯的是跑出去;本罪盯的是人还在里面,却把监管秩序搅乱。它和故意伤害也不是一回事:故意伤害盯的是把人打伤;本罪盯的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伤情鉴定出来了,可能两罪都要评,但不等于一定只定伤害。

常见高风险场景:看守所用热水烫其他在押人员、因洗碗纠纷打伤同监室人员、监狱里当特岗犯殴打其他服刑人员。本页三例分别来自山东、江苏、上海公开判决。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说是对方先骂人、已经赔了医药费、已经坦白,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行为人当时还不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只是一般口角没有殴打体罚、情节尚未达到严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坦白、赔偿,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或者殴打、体罚、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缓刑、实刑。已经刑满释放后才被发现,不能保证不追诉。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山东实刑六个月、江苏实刑一年、上海同案中一人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看守所用热水烫其他在押人员致轻伤一级,实刑六个月

案号:(2016)鲁0481刑初515号 | 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山东)
起诉书:滕检监刑诉[2016]1号 | 辩护人:司品华律师(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宋某某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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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监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宋某某、司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1月2日14时许,在滕州市看守所服刑的宋某某、司某某,因被监管人孙某某在监室内骂人、吐口水,先后用塑料瓶灌装热水放在孙某某胸部、腋下,致孙某某身上多处被烫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辩护人司品华到庭;宋某某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二人对事实无异议。司品华提出坦白、不是共同犯罪、情节不严重。法院认定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坦白从轻,共同犯罪及情节不严重的意见不予采纳,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司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说明

说是对方先骂人、已经坦白、不是一起干的,本例仍定罪并处六个月实刑。

案例二:看守所因洗碗纠纷殴打同监室人员致鼻骨骨折,实刑一年

案号:(2017)苏1023刑初429号 | 法院:宝应县人民法院(江苏)
起诉书:宝检诉刑诉[2017]41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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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诉刑诉[2017]417号起诉书指控卢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8月5日17时许,卢某某在宝应县看守所202监室内,因是否要求刚被关押人员陈某洗碗与服刑人员杨某发生口角,后在管教民警教育过程中仍相互辱骂,卢某某用拳头击打杨某面部,致左侧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赔偿医疗费534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卢某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坦白、赔偿从轻,违法劣迹从重,并与前罪余刑并罚,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说明

说是已经赔了医药费、已经坦白、只是洗碗纠纷,本例仍定罪并处一年实刑。

案例三:监狱特岗犯殴打其他服刑人员并参与高价卖烟,同案一人缓刑

案号:(2020)沪0101刑初252号 |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
起诉书: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680号 | 辩护人:朱震林律师(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罗梦璇、蒋冰冰律师(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葛慧敏律师(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胡弘律师(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黄朝为律师(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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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680号起诉书指控董某某、罗某某、顾某2、任2、孔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至2017年,董某某在上海市军天湖监狱四监区被任命为生产大组长,罗某某、孔某某、任2先后任工段长等特岗犯,多次以劳动生产差错为由殴打其他服刑人员;董某某还帮助监区民警顾某1向服刑人员高价出售香烟,董某某涉案金额48010元。五人刑满释放后于2019年被抓获。辩护人朱震林、罗梦璇、蒋冰冰、葛慧敏、胡弘、黄朝为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五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顾某2的辩护人提出从犯,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定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董某某一年七个月,罗某某一年四个月,顾某2一年三个月,孔某某一年四个月,任2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任2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说明

说是已经刑满释放、只是生产管理、应当算从犯,本例仍定罪;同案任2适用缓刑,董某某仍实刑。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或者殴打、体罚、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本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殴打体罚、致人轻伤、组织多人破坏监管秩序等。本页三例分别为热水烫伤轻伤一级实刑六个月、鼻骨骨折实刑一年、以及监狱特岗犯同案中一人缓刑。不能据此承诺「对方先动手就一定不构罪」,也不能承诺「已经刑满释放就一定不追诉」。

六、完整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以及同案中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
  • 客观:殴打监管人员,组织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或者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
  • 主体:特殊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脱逃罪脱逃针对逃离关押场所;本罪针对人还在里面却破坏监管秩序。

本罪 vs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针对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本罪针对监管秩序。致人轻伤以上时,可能同时评价伤害事实,按具体案情定罪。

本罪 vs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失职脱逃针对监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本罪针对被关押的罪犯本人。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当时还不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 没有殴打、体罚,只是口角;
  • 情节尚未达到严重;
  • 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其他犯罪;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伤害轻微、已赔偿谅解、情节较轻,争取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坦白、赔偿、作用较小、刑满后才被发现。本页上海例任2适用缓刑;山东、江苏两例仍实刑。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破坏监管秩序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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