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01刑初252号。法院认定董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任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辩护人朱震林、黄朝为等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沪0101刑初252号
  •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680号
  • 辩护人:朱震林律师(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黄朝为律师(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等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至2017年,董某某在上海市军天湖监狱四监区被任命为生产大组长,罗某某、孔某某、任2先后任工段长等特岗犯,多次以劳动生产差错为由殴打其他服刑人员;董某某还帮助监区民警顾某1向服刑人员高价出售香烟,董某某涉案金额48010元。五人刑满释放后于2019年被抓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五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顾某2的辩护人提出从犯,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定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董某某一年七个月,任2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任2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说明

说是已经刑满释放、只是生产管理、应当算从犯,本例仍定罪;同案任2适用缓刑,董某某仍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监狱里当生产大组长殴打其他服刑人员,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对方先骂人、已经赔了医药费、已经刑满释放,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监管秩序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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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一十五条。罪名对照见破坏监管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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