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481刑初515号。法院认定宋某某、司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辩护人司品华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鲁0481刑初515号
- 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滕检监刑诉[2016]1号
- 辩护人:司品华律师(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宋某某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1月2日14时许,在滕州市看守所服刑的宋某某、司某某,因被监管人孙某某在监室内骂人、吐口水,先后用塑料瓶灌装热水放在孙某某胸部、腋下,致孙某某身上多处被烫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二人对事实无异议。司品华提出坦白、不是共同犯罪、情节不严重。法院认定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坦白从轻,共同犯罪及情节不严重的意见不予采纳,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司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说明
说是对方先骂人、已经坦白、不是一起干的,本例仍定罪并处六个月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一十五条。罪名对照见破坏监管秩序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