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826刑初145号。法院认定金某破坏交通设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张军、郭赞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鲁0826刑初145号
  • 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微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 辩护人:张军律师、郭赞律师(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金某驾驶重型铲车因超宽无法通过,用铲斗将桥头限宽墩撬起并向前推行约2米,原位置留下深坑,限宽墩损失价值1700元,后赔偿24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张军、郭赞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金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已经赔偿,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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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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