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沭刑初字第358号。法院对党某、胡某、刘某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沭刑初字第358号
  • 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沭检刑刑诉(2015)35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党某、胡某对村民胡甲不满,商量由胡某出钱、党某找人毁树苗。2013年8月28日凌晨6时许,党某指使刘某和周某到胡甲、诸某责任田,毁坏海棠苗木1050棵,鉴定价值1.28万元。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请求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三被告人开庭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党某、胡某、刘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出钱找人毁树苗,本例出钱的、找人的、动手的都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毁的是正在种植的苗木,可能按破坏生产经营而不是单纯毁财。
  • 赔偿谅解后免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生产经营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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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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