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3刑终1501号。二审撤销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对何信敏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谢如程律师(浙江双经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浙03刑终1501号
  • 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完整记载起诉书文号(二审改判)
  • 辩护人:谢如程律师(浙江双经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何信敏因女儿在雅林公司如厕时遭受侵害,认为酒店处理态度消极,拉电闸破坏生产经营,原判认定直接经济损失151070元。一审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刑初1161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何信敏已主动赔偿并达成调解,系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谢如程律师提出损失15万余元证据不足,酒店存在过错,已超额赔偿,请求免予刑事处罚。二审认为损失151070元认定并无不当,但采纳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二审撤销缓刑判决。判决:被告人何信敏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说明

事出有因、已经超额赔偿,本例一审仍判缓刑,二审才改成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对方先有错,也不能用拉电闸破坏经营来“私了”。
  • 一审缓刑,二审仍可能改成免刑,但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生产经营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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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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