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河刑初字第277号。法院认定王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河刑初字第277号
  • 法院: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东河检公刑诉(2015)26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某以盗窃原油为目的,伙同他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审理期间交纳退赔损失款2万元。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破坏方式。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王某某对指控供认不讳。法院认定系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已经退赔2万元、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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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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