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大白话:为了偷原油去锯井口、在输油管道上打孔,或者帮人在输油站门口望风,都可能构罪。你伙同他人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偷油,或者明知他人打孔盗油仍去望风,就可能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它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容易混:过失损坏盯的是挖坑、压管等不小心损坏;本罪盯的是故意破坏。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也不是一回事:电力设备盯的是电线、变压器;本罪盯的是油气井、输油管道等易燃易爆设备。

常见高风险场景:为偷原油破坏油气设备后退赔2万元、锯井口盗油后投案、帮人望风打孔盗油8.3吨价值39800元。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说是只是望风、已经退赔两万元、事隔多年才投案,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设备未在使用、应认定为盗窃、没有破坏故意、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退赔,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山东缓刑、河南缓刑、江苏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为偷原油破坏油气设备后退赔2万元,缓刑

案号:(2015)河刑初字第277号 | 法院: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山东)
起诉书:东河检公刑诉(2015)26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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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公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开文书记载:王某某以盗窃原油为目的,伙同他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审理期间交纳退赔损失款2万元。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破坏方式。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王某某对指控供认不讳。法院认定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系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已经退赔2万元、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锯井口盗原油后投案,有期徒刑二年后缓刑

案号:(2009)濮刑初字第259号 | 法院:濮阳县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濮县检刑诉(2009)26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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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269号起诉书指控马艳伟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开文书记载:2001年3月9日21时许,马艳伟伙同多人携带钢锯、管钳到中原油田采油四厂某油井盗窃原油,正在用钢锯锯井口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后逃离。2009年8月5日主动到中原油田公安局投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马艳伟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事隔多年才投案,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帮人望风打孔盗油8.3吨价值39800元,缓刑

案号:(2015)贾刑初字第239号 | 法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江苏)
起诉书:贾检诉刑诉(2015)22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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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赵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11月16日夜间,他人在贾汪区某输油管道上打孔盗取中石化鲁宁输油管道原油,赵某在明知他人从输油管道上盗窃原油的情况下,仍接受安排在贾汪输油站门口望风,后盗取原油8.3吨,价值398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赵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赵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只是望风、不是自己打孔,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予追诉。本页山东例退赔2万元,河南例锯井口盗油,江苏例盗油8.3吨价值39800元。

退赔,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只是望风就一定不立案”。

六、完整量刑标准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缓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一年。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公共安全。
  • 客观: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 主体:一般主体。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针对挖坑、压管等不小心损坏;本罪针对故意破坏。

本罪 vs 破坏电力设备罪电力设备针对电线、变压器;本罪针对油气井、输油管道。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设备未在使用;
  • 应认定为盗窃;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从犯、已退赔,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从犯、自首、坦白、退赔。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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