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09)濮刑初字第259号。法院认定马艳伟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9)濮刑初字第259号
- 法院:濮阳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濮县检刑诉(2009)26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1年3月9日21时许,马艳伟伙同多人携带钢锯、管钳到中原油田采油四厂某油井盗窃原油,正在用钢锯锯井口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后逃离。2009年8月5日主动到中原油田公安局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马艳伟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事隔多年才投案,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锯井口盗原油,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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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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