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783刑初110号。法院认定强行收取过路费,对周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鲁0783刑初110号
  •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寿检公刑诉(2016)9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9月,周某丙伙同周某甲、周某乙、牛某利用路段维修将乡间小道加宽,并雇佣邓某、曹某向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路费,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0余元。公安机关追缴40000元并返还各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牛某于2015年10月30日投案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六被告人开庭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周某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余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或八个月,均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说明

觉得路是自己加宽的,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强收过路费,即使后来退了,仍可能按强迫交易处理。
  • 从犯、自首可能影响量刑,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强迫交易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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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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