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581刑初598号。法院认定朱小利、赵兵、王松香强迫劳动;赵兵、王松香适用缓刑一年。辩护人陆俊芳律师(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严鸿律师(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苏0581刑初598号
- 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常检诉刑诉〔2017〕607号
- 辩护人:陆俊芳律师(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严鸿律师(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朱小利、王松香夫妻经营服装加工作坊,出现工人短缺后通过赵兵招录工人;赵兵明知该作坊存在扣发工人工资现象,仍于2016年7月至10月先后帮助招录龙某、陈某、邵某等14名工人,并向朱小利、王松香收取每名工人1700元至2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三人构成强迫劳动罪;朱小利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赵兵、王松香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小利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兵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松香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说明
说是帮忙招工,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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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强迫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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