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威文刑初字第327号。法院认定曹某、兰某强迫劳动,分别适用缓刑二年、缓刑一年。辩护人吕新光律师(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威文刑初字第327号
- 法院:文登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威文检公刑诉(2014)384号
- 辩护人:吕新光律师(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3月下旬至4月6日,曹某伙同其妻子兰某,采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王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等五人在文登区小观镇西店子村砖厂内进行体力劳动。曹某委托他人赔偿被害人住院费150元,另给付补偿费2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曹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请求从轻处罚。法院认定曹某系主犯、兰某系从犯,均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兰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两口子一起看厂,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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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强迫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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