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西刑初字第52号。法院认定李甲强迫劳动,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西刑初字第52号
  • 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西检刑诉(2013)83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7月以来,李甲伙同谭乙、赵丙、徐丁等人,在西平县益源墙材有限公司招募、雇佣智障民工,对民工实行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劳动。李甲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李甲对指控不持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甲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说明

说是砖厂招工,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砖厂恐吓、限制工人出门,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招工,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强迫劳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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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强迫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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