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103刑初3号。法院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鲁1103刑初3号
  • 法院: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日岚检公刑诉(2015)244号
  • 辩护人:李为山律师(山东法杰(日照)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从他人处获得部分新生儿相关信息后,以每条5元分三次出售,共129条,违法所得477元。2014年8月21日接到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陈某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李为山律师提出: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已退赃;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自首、退赃从轻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不按新法从重。自首,全部退赃,情节轻微。判决: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477元予以追缴。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说明

一百余条、违法所得不足五百元,本例仍定罪。免刑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条数不多、违法所得很少,不等于一定不立案。
  • 履职或提供服务中获得后再出售,新法要从重;本例因行为发生在修正案施行前,未从重。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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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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