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云2502刑初2号。法院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从重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2)云2502刑初2号
  • 法院:开远市人民法院(云南)
  • 起诉书:开检刑诉〔2021〕340号
  • 辩护人:孙自刚律师(云南红河谷(个旧)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向他人出售。庭后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公开文书未展开出售条数,另查明退缴违法所得3652.56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孙自刚律师对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坦白、认罪认罚、愿意退赃缴罚金、初犯偶犯、有固定执业,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免刑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应从重处罚。坦白、认罪认罚、退缴从轻。判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退缴违法所得3652.56元没收;随案手机依法没收。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相关司法解释。

说明

履职或提供服务中获得后再出售,依法从重。辩护人建议免刑,本例未采纳。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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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罪名对照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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