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829刑初333号。法院认定朱某1、李某3失火,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朱某1辩护人袁菲菲律师(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鲁0829刑初333号
  • 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嘉检捕诉刑诉〔2021〕Z1号
  • 辩护人:袁菲菲律师(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12月25日8时30分许,朱某1、李某3受雇在嘉祥县某厂做钢结构施工,使用气割机高处切割时火花将紧邻的济宁市顺源纺织有限公司厂房引燃,棉纱、棉包等被烧毁,损失价值共计135.7406万元。二人协议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法院采纳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二人自首、已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法院认定共同过失构成失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1、李某3犯失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干活时火花溅出去,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气割火花引燃邻厂,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干活溅火花,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失火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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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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