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案号(2009)淅刑初字第274号。法院认定孙均祥失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9)淅刑初字第274号
  • 法院:淅川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淅检刑诉(2009)20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孙均祥在本村老虎岭山犁地休息时吸烟,把点烟用的火柴顺手扔在茅草堆上引起大火。鉴定过火面积9.33公顷,其中有林地2.18公顷、荒山7.15公顷。孙均祥曾脱衣扑火。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孙均祥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案发时积极救火、认罪态度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均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随手扔火柴,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犁地吸烟把火柴扔进茅草,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随手一扔,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失火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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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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