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华法少刑初字第6号。法院认定张双庆食品监管渎职,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赵广森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华法少刑初字第6号
- 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161号
- 辩护人:赵广森律师(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张双庆担任监督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对辖区内无证经营餐馆进行严格监管,致使该餐馆贮存、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于2013年3月3日发生36人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33人住院,政府支付医疗费等共计17.7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赵广森提出张双庆没有严重渎职行为,职务行为没有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法院不予采纳,认定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双庆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没有严重渎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未监管无证餐馆使用亚硝酸盐,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自首或认罪认罚,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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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罪名对照见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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