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1)凤刑初字第36号。法院认定任利恩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辩护人彭勃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凤刑初字第36号
- 法院: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新凤检刑诉〔2011〕6号
- 辩护人:彭勃律师(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任利恩担任凤泉区交通局副局长分管周村超限超载检测站鲁堡动态检查点期间,检查点工作人员采取不开票、少开票的方式收取超载车辆车主现金,为上夜班人员发福利。2009年2月中旬至4月初共收取160000余元并集体私分,任利恩分得22000元。案发后亲属及参与私分人员退出全部赃款。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彭勃对定性不持异议,提出自愿认罪、家属主动全部退赃,建议缓刑。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退赃可从轻,不采纳缓刑意见,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任利恩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说明
说是只是发夜班福利、已经退赃、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并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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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私分罚没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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