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私分罚没财物?

大白话:派出所、交通局、计生站把该上交国家的罚款、扣押的酒,拿来发福利、分给所里人,就可能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它和贪污罪容易混:贪污盯的是个人把公款装进自己口袋;本罪盯的是单位名义集体分给一帮人。它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也不是一回事:私分国有资产盯的是一般国有资产;本罪盯的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该上缴的罚没财物。

常见高风险场景:超载检查点不开票收钱发夜班福利、计生罚款截留发奖金服装费、派出所把扣押洋酒假销毁后私分。本页三例分别来自河北、河南、广西公开判决。文书查检索「宣告缓刑」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单独缓刑全文,本页第三例从犯被宣告缓刑。说是只是发福利、已经退赃、不是一把手,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也不等于一定无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不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不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数额未达追诉标准、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退赃、坦白,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无罪、免刑、缓刑、实刑。退赃,不能保证免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以下三例分别为河北免刑并宣告二人无罪、河南实刑、广西实刑并宣告从犯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计生罚款截留发补助,主管和会计免刑,另二人无罪

案号:(2017)冀0481刑初14号 | 法院:武安市人民法院(河北)
起诉书:武检公诉刑诉(2016)427号 | 辩护人:牛武平律师(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黄考增律师(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李卫国律师(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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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427号起诉书指控董晓波、潘庆林、郭常庆、李雅楠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至2013年,董晓波、李雅楠利用自制票据收取大同镇各村计划生育罚款和社会抚养费,未按规定上缴国库,以四术补助、突击活动奖、服装费等名义截留坐支375769元。审理中董晓波将没有文件规定发放的110537元上缴国库。法院认定潘庆林、郭常庆未实际参与研究决定截留发放。辩护人牛武平、黄考增、李卫国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潘庆林、郭常庆及辩护人提出二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李雅楠及辩护人提出其只是记账会计、无权决策。法院认定董晓波、李雅楠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有文件规定或参照文件发放的265232元可不视为私分数额,董晓波自愿认罪并挽回110537元、李雅楠情节轻微,均免予刑事处罚;指控潘庆林、郭常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董晓波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雅楠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告被告人潘庆林无罪;宣告被告人郭常庆无罪。

说明

说是只是发补助、已经把钱交回去,主管和会计仍定罪;说是计生办主任、服务站负责人,本例另二人因不是直接责任人员被宣告无罪。

案例二:超载检查点不开票收十六万发夜班福利,本罪实刑八个月

案号:(2011)凤刑初字第36号 | 法院: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新凤检刑诉〔2011〕6号 | 辩护人:彭勃律师(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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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刑诉〔2011〕6号起诉书指控任利恩犯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公开文书记载:任利恩担任凤泉区交通局副局长分管周村超限超载检测站鲁堡动态检查点期间,检查点工作人员采取不开票、少开票的方式收取超载车辆车主现金,为上夜班人员发福利。2009年2月中旬至4月初共收取160000余元并集体私分,任利恩分得22000元。案发后亲属及参与私分人员退出全部赃款。辩护人彭勃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彭勃对定性不持异议,提出自愿认罪、家属主动全部退赃,建议缓刑。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退赃可从轻,不采纳缓刑意见,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受贿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任利恩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受贿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说明

说是只是发夜班福利、已经退赃、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并实刑。

案例三:派出所假销毁扣押洋酒后私分,所长实刑、副所长缓刑

案号:(2011)武刑初字第260号 | 法院:武鸣县人民法院(广西)
起诉书:武检刑诉(2011)243号 | 辩护人:梁太波、邓贤斌律师;潘勇律师(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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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243号起诉书指控陶某、梁某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公开文书记载:2009年10月27日,时任甘圩派出所副所长的梁某带队查获套牌车辆及轩尼诗XO、Otard白兰地一批。派出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扣押后,将车辆退还所谓车主,并以不合格产品为由呈请销毁。2010年2月7日,时任所长陶某组织焚烧纸箱、空盒及部分瓶装酒,拍摄销毁照片,制造虚假销毁现场,随后将实际未销毁的酒私分给所内民警等。陶某、梁某各分得轩尼诗XO十二瓶、Otard十二瓶。鉴定私分轩尼诗XO价值190400元。辩护人梁太波、邓贤斌、潘勇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二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二人身为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陶某系主犯,梁某系从犯,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公开二审裁定确认一审判决: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陶某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梁某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明

说是酒被认定不合格要销毁、已经分给所里人,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规定,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本罪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单位里每一个分到钱的人都定罪。本页三例分别为计生罚款截留后主管会计免刑、另二人无罪,超载检查点私分十六万余元本罪实刑八个月,以及派出所假销毁洋酒后私分、所长实刑从犯缓刑。不能据此承诺「发福利就一定构罪」,也不能承诺「不是一把手就一定无罪」。

六、完整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免予刑事处罚并宣告二人无罪,有期徒刑八个月,以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权。
  • 客观: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应当上缴的罚没财物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
  • 主体: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贪污罪贪污针对个人非法占有;本罪针对单位名义集体私分。

本罪 vs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针对一般国有资产;本罪针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财物。本页河北案例起诉本罪,法院对主管和会计按本罪定罪。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不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财物;
  • 不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
  • 被告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数额刚过线、已全部上缴、情节轻微,争取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退赃、坦白、从犯、有文件依据发放部分不应计入私分数额,争取免刑或缓刑。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私分罚没财物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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