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案号(2011)武刑初字第260号。法院认定陶某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梁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梁太波、邓贤斌、潘勇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武刑初字第260号
  • 法院:武鸣县人民法院(广西)
  • 起诉书:武检刑诉(2011)243号
  • 辩护人:梁太波、邓贤斌律师;潘勇律师(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9年10月27日,时任甘圩派出所副所长的梁某带队查获套牌车辆及轩尼诗XO、Otard白兰地一批。2010年2月7日,时任所长陶某组织焚烧纸箱、空盒及部分瓶装酒,拍摄销毁照片,制造虚假销毁现场,随后将实际未销毁的酒私分给所内民警等。陶某、梁某各分得轩尼诗XO十二瓶、Otard十二瓶。鉴定私分轩尼诗XO价值1904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二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二人身为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陶某系主犯,梁某系从犯。公开二审裁定确认一审判决: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陶某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梁某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明

说是酒被认定不合格要销毁、已经分给所里人,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扣押的洋酒假销毁后私分,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发福利、已经退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私分罚没财物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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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私分罚没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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