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扬广刑初字第00173号。法院认定沈某私分国有资产,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叶飞律师、倪强实习律师(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扬广刑初字第00173号
- 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扬广检诉刑诉(2015)148号
- 辩护人:叶飞律师、倪强实习律师(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沈某利用研究室主任身份组织研发雷达视频卡,通过下属公司走合同后截留公款,从2012年10月到2013年12月共8次将截留的公款人民币579000余元分发给研究室职工,其中沈某个人分得人民币39600元;涉案雷达视频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401912元。沈某在接受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主动供述本案,并退出396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产品收益不能界定为国有资产,因此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法院认定占用工作时间和单位设备、技术资料,利润属于国有资产,不采纳无罪意见;同时认定自首、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沈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退赔的人民币三万九千六百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二三研究所。
说明
说是没动用单位资金、收益该归部门,本例仍定罪,但本例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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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罪名对照见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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