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私分国有资产?

大白话:国有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把国有资产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它和贪污罪容易混:贪污盯的是个人或少数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罪盯的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它和挪用公款罪也不是一回事:挪用公款针对把公款挪给个人使用;本罪针对把国有资产分掉。

常见高风险场景:做假账把一百多万转到内部持股公司、虚列企业文化奖分给班子成员、截留军工产品货款在部门内私分。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说是单位决定不是自己装腰包、奖是大家分的、产品没动用单位资金,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分的不是国有资产、不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应认定为贪污、数额未达较大、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自首、退赃,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免刑或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刑、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免刑或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山东缓刑、河南缓刑、江苏免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做假账转移国有资产1182500元,赃款追回后缓刑三年

案号:(2013)烟芝刑初字第83号 | 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山东)
起诉书:烟芝检刑诉(2013)10号 | 辩护人:史卫进律师、辛虎律师(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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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邢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开文书记载:2005年4月,邢某在担任丝绸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与总经理、财务科副科长协商,并由总经理决定,采取虚列“应付帐款”、虚减“应收账款”等做假帐的手段,将丝绸公司的国有资产1182500元转移到内部职工持股公司,造成1182500元的国有资产流失。邢某被传唤后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具体犯罪事实,并有立功表现,赃款被全部追回。辩护人史卫进律师、辛虎律师(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邢某系从犯,并请求减轻处罚。法院不采纳从犯意见,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自首、立功,赃款已追回,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邢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说明

说是总经理拍板、钱转到内部公司不是装进自己口袋,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两次虚列企业文化奖6万元、6.8万元私分给班子成员,缓刑六个月

案号:(2018)豫0185刑初95号 | 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登检刑诉[2017]754号 | 辩护人:孙俊丽律师、梁红杰律师(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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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7]754号起诉书指控王金海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下半年,王金海在担任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党委政工部部长期间,伙同时任董事长,指使员工在造发企业文化奖时违规虚列企业文化奖6万元,并按级别高低私分给八名班子成员;2012年上半年又以同样手法违规虚列企业文化奖6.8万元,私分给九名班子成员。王金海于2017年11月10日主动投案。辩护人孙俊丽律师、梁红杰律师(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自首、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法院认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自首、退赃,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金海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说明

说是奖大家一起分、自己主动投案,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截留军工产品货款579000余元在部门内私分,个人分得39600元后免刑

案号:(2015)扬广刑初字第00173号 | 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江苏)
起诉书:扬广检诉刑诉(2015)148号 | 辩护人:叶飞律师、倪强实习律师(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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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沈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开文书记载:沈某利用研究室主任身份组织研发雷达视频卡,通过下属公司走合同后截留公款,从2012年10月到2013年12月共8次将截留的公款人民币579000余元分发给研究室职工,其中沈某个人分得人民币39600元;涉案雷达视频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401912元。沈某在接受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主动供述本案,并退出39600元。辩护人叶飞律师、倪强实习律师(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产品收益不能界定为国有资产,因此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法院认定占用工作时间和单位设备、技术资料,利润属于国有资产,不采纳无罪意见;同时认定自首、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退赔的人民币三万九千六百元发还被害单位。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沈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退赔的人民币三万九千六百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二三研究所。

说明

说是没动用单位资金、收益该归部门,本例仍定罪,但本例免刑。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页山东例1182500元,河南例两次虚列6万元、6.8万元,江苏例截留579000余元、个人分得39600元。

自首、退赃,依法可能免刑。不能据此承诺“没装自己口袋就不定罪”。

六、完整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缓刑三年、缓刑六个月、免予刑事处罚。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
  • 客观: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
  • 主体:国有单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贪污罪贪污针对个人或少数人非法占有;本罪针对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

本罪 vs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针对挪给个人使用;本罪针对把国有资产分掉。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分的不是国有资产;
  • 不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数额刚达标准、已退赃,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免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自首、立功、退赃、情节较轻。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私分国有资产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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