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烟芝刑初字第83号。法院认定邢某私分国有资产,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辩护人史卫进律师、辛虎律师(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烟芝刑初字第83号
  • 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烟芝检刑诉(2013)10号
  • 辩护人:史卫进律师、辛虎律师(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5年4月,邢某在担任丝绸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与总经理、财务科副科长协商,并由总经理决定,采取虚列“应付帐款”、虚减“应收账款”等做假帐的手段,将丝绸公司的国有资产1182500元转移到内部职工持股公司,造成1182500元的国有资产流失。邢某被传唤后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具体犯罪事实,并有立功表现,赃款被全部追回。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邢某系从犯,并请求减轻处罚。法院不采纳从犯意见,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自首、立功,赃款已追回,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邢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说明

说是总经理拍板、钱转到内部公司不是装进自己口袋,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以单位名义做假账转移国有资产,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不是自己装腰包,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私分国有资产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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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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