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2)安刑初字第47号。法院认定韩某甲损害商业信誉,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付海军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安刑初字第47号
  • 法院:安阳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付海军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韩某甲伙同他人张贴“告全体受骗者书”,诋毁安阳银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赔偿受害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付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韩某甲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已经赔偿10万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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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罪名对照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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