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2)安刑初字第47号。法院认定韩某甲损害商业信誉,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付海军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安刑初字第47号
- 法院:安阳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付海军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韩某甲伙同他人张贴“告全体受骗者书”,诋毁安阳银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赔偿受害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付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韩某甲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已经赔偿10万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张贴诋毁材料损害公司信誉,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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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罪名对照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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