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温永刑初字第1006号。法院认定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万元。辩护人雷国亚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到庭。二审维持。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温永刑初字第1006号
- 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960号
- 辩护人:雷国亚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赵某作为永嘉县主力机械制造厂法定代表人,采用不申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归案后补缴全部罚款及滞纳金。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雷国亚律师对事实与罪名无异议,提出主观故意不明显、送达方式存在瑕疵、已缴罚款滞纳金、如实供述。一审予以从轻并适用缓刑。二审中辩护人要求改判无罪,未被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一审认定构成逃税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万元。二审维持。
说明
不申报纳税,本例仍定罪。补缴后缓刑,二审无罪意见未被采纳。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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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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