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大白话: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税用的。没有真实货物或服务,却开出发票去抵税,或者为别人、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虚开,就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的,单位罚金,负责人仍可能被定罪。
常见高风险场景:没有进货却取得进项发票抵税;收开票费给别人虚开;借用公司资质办加油卡再拿发票去抵扣。本页案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有真实交易只是开票不规范,是否构罪必须用证据证明有没有虚开、有没有骗抵税款。民事发票纠纷不能直接写成刑事虚开。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实刑。补税、退赃不能保证免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新疆免刑、山东免刑、辽宁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单位无真实交易取得两份专票抵税,负责人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沙检刑诉字(2014)第146号起诉书指控单位及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开文书记载:2009年7月,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2744.56元,用于抵扣进项税金32364.6元。戴某某系实际负责人。辩护人张文全律师(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张文全律师对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财务账目取证问题并作罪轻辩护。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该证据不能用作定案”的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0000元;戴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同罪,自愿认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单位被判处罚金,负责人仍可能定罪免刑。补税、认罪不能保证个人无罪。
案例二:借用资质办加油卡后把专票拿去抵扣,两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指控王某某、孟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开文书记载:孟某借用亨昌公司资质办理加油卡业务,开具一份至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265.81元;王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认证抵扣。孟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王某某次日主动投案。孟某将抵扣税款上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二被告人对庭审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孟某为他人虚开、王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某自首,孟某坦白,税款已上缴。判决:二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税额一万三千余元仍定罪。本例因自首坦白、税款挽回免刑,不能保证同等税额都免刑。
案例三:收开票费为他人虚开价税合计四百余万元,从犯自首后退赃判处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区检刑诉[2013]第53号起诉书指控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开文书记载:马某以票面价税合计3.6%收取开票费,在无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4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单位价税合计4657224元,税额676690.67元,获取开票费167660元。2012年9月4日投案自首,开票费全额退赃。马某及辩护人白艳律师(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白艳律师提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马某辩称另一组发票不是其虚开,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为他人虚开且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系从犯,自首并退赃。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167660元收缴。
说明
税额六十余万元仍宣告缓刑,是这份判决在从犯、自首、退赃情节下的结论,不能保证同等数额都缓刑。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虚开税款数额、情节以办案时有效的司法解释为准。常见争点:有没有真实交易;是不是为了骗抵税款;个人与单位如何分担责任。本页三例均在补税或退赃后仍定罪。
六、完整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较大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位犯罪双罚。从犯、自首、退赃影响是否缓刑。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 客观:实施虚开行为。
-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逃税罪:逃税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虚开打击的是发票本身被虚开用于骗抵。
本罪 vs 非法经营罪:没有真实交易却开票,优先按虚开评价,不能只看成“帮忙开票赚钱”。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存在真实交易,不属于虚开;
- 没有用于骗抵税款的故意;
- 证据不足,不能把单位开票都算到个人头上。
9.2 不起诉辩护
税额较小、已补税、自首,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从犯、自首、退赃、单位与个人责任区分。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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