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金刑初字第00190号。法院认定单位及孙某犯逃税罪,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辩护人潘宝国律师(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金刑初字第00190号
- 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金检诉刑诉(2015)191号
- 辩护人:潘宝国律师(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金湖县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金莺学府佳苑”项目,2012年度逃避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合计311640.50元,占该年度应纳税总额的17.23%,经税务机关多次追缴未果。孙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审理期间公司缴纳所逃税款311640.5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潘宝国律师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单位与孙某系自首,补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宣告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单位及孙某构成逃税罪。判决:单位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说明
立案后、审理中补税,本例仍定罪并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逃税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