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寿刑初字第43号。法院认定计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寿刑初字第43号
  •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计某通过互联网出售破解的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通软件150个、注册机3个,非法获利人民币23708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计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计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说明

说是只是转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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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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