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衢龙刑初字第78号。法院认定朱柏瑜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衢龙刑初字第78号
  • 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龙检监诉(2013)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朱柏瑜因盗窃罪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1983年3月27日晚9时30分许,其趁值班人员不注意从原十里坪劳教支队一大队一中队小门溜出,后从一大队围墙大铁门处翻门脱逃,流窜至江西省南丰县太和镇曾坊村、康都村等地。2012年3月22日,朱柏瑜主动到十里坪监狱一监区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朱柏瑜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认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逃离监管场所,构成脱逃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连同原判尚未执行的刑期九年一个月零十五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柏瑜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跑了很多年才投案、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并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从监狱翻墙跑掉,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没跑出去、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轻判。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脱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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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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