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微刑初字第171号。法院认定张某甲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微刑初字第171号
  • 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济城检公诉刑诉(2015)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甲因故意伤害罪在山东省鲁南监狱微山县关押点服刑。2015年2月11日13时许,其离开日照关押点2号车间劳动岗位,在4号车间装货区域钻入货车底部,趴在前桥及前桥右侧钢板弹簧处,企图随车逃出监狱。15时许货车进入大门车检通道检查时被值班警察发现抓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甲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法院认定采取藏匿运货车辆的手段逃匿,构成脱逃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归案后如实交代并当庭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余刑六个月零二十九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说明

说是没跑出去、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趴货车底盘想混出监狱,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没跑出去、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轻判。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脱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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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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