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922刑初171号。法院认定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王建涛律师(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豫0922刑初171号
  •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清检公诉刑诉(2016)143号
  • 辩护人:王建涛律师(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甲任清丰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所长,对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王某1、王某2疏于监管,导致二人处于脱管状态。2015年3月13日凌晨,王某1在脱管期间纠集包括王某2在内的人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人均被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王建涛律师建议从轻并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认定情节轻微,采纳免刑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矫正对象脱管后致人重伤,本例仍对监管人员定罪。免刑是这份判决在坦白等情节下的结论,不能保证同类脱管都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社区矫正脱管后重新犯罪,监管人员可能被评价为玩忽职守。
  • 造成重伤后果仍可能免刑,不能事先保证,也不能理解成“出事都没事”。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玩忽职守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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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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