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1012刑初198号。法院认定崔某某违法发放贷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苏1012刑初198号
- 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扬江检诉刑诉(2020)16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崔某某违法发放贷款,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放贷数额和对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正确,以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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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罪名对照见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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