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5)浙0326刑初302号。法院认定安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浙0326刑初302号
- 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安某在明知“金豆”是国家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5000元购买野生金豆植株达三百八十余株。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安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安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说明
说是买来种在园林里观赏、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买来观赏,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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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罪名对照见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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