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碑刑初字第00336号。法院认定醉酒驾驶并发生碰撞,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姓名按公开文书作了隐名。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碑刑初字第00336号
-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陕西)
- 审理: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 起诉书:西碑检刑诉(2013)227号
- 辩护人:马秉晨律师(公开文书将律所名称隐名为陕西XX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4月13日5时许,张某饮酒后驾驶比亚迪牌轿车,沿西安市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钟楼盘道南侧进入南大街时,因操作不当将道路中央隔离栏撞坏,后又与对向别克轿车相撞。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醇浓度 182.85mg/100ml。案发后支付别克轿车修理费 21800 元、赔偿隔离栏杆修理费 3000 元。
强制措施:2013年4月13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取保候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马秉晨律师提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查明属实,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说明
本例判决于2013年。2023年两高两部意见写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旧案不能直接套用到新案。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发生碰撞并负事故责任,通常会被从重评价。本例仍因坦白、赔偿适用了缓刑,不能保证肇事案件都缓刑。
- 本例判决于2013年。2023年两高两部意见写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旧案不能直接套用到新案。
- 取保候审不是结案。本例取保后仍被判决有罪并宣告缓刑。
- 刚被查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系统说明见危险驾驶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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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等。罪名对照见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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