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案号(2025)冀0922刑初253号。法院认定秦某甲危险作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段作如律师(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冀0922刑初253号
- 法院:青县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青检刑诉[2025]229号
- 辩护人:段作如律师(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3年8月至2024年12月3日,秦某甲在青县某停车场使用报废油罐半挂车和报废箱货车非法储存、经营柴油。移动加油车东侧38米为铁路、南侧80米为加油站。评估认为发生火灾、爆炸将危及附近人员生命财产。违法所得65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坦白、认罪认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6500元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秦某甲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赚了六千五,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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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罪名对照见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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