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505刑初283号。法院认定故意作虚假证明,对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0505刑初283号
  • 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虎检诉刑诉〔2016〕28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2月20日,蒋某某作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的证人,明知王某某饮酒后驾车,故意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同日在公安机关如实证明了基本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自愿认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法院认定作伪证包庇对象所犯罪行较轻,且同日已如实证明,情节轻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伪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当天改口说了实话,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刑事诉讼里帮人隐瞒酒驾,可能构成伪证罪。
  • 同日纠正,可能影响情节,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伪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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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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