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505刑初283号。法院认定故意作虚假证明,对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0505刑初283号
- 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虎检诉刑诉〔2016〕28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2月20日,蒋某某作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的证人,明知王某某饮酒后驾车,故意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同日在公安机关如实证明了基本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自愿认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法院认定作伪证包庇对象所犯罪行较轻,且同日已如实证明,情节轻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伪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当天改口说了实话,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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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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