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西刑初字第19号。法院认定作虚假证明,对李某甲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靳耕红律师(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西刑初字第19号
- 法院: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邢西检刑诉(2015)2号
- 辩护人:靳耕红律师(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甲作为陈某甲贪污案证人,2012年11月30日称收到2300元补偿款;2013年8月19日当庭称两次共收到3000多元;2014年9月3日又称两次共获得4000多元;2014年9月4日称两次共获得3280元。相关判决将与侦查证言的575元差额从贪污指控数额中扣除。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靳耕红律师提出主观恶意较小,一审判决采信其证言扣减部分只有575元。法院对情节轻微方面的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伪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数额前后对不上、只影响了575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伪证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