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西刑初字第19号。法院认定作虚假证明,对李某甲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靳耕红律师(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西刑初字第19号
  • 法院: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邢西检刑诉(2015)2号
  • 辩护人:靳耕红律师(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甲作为陈某甲贪污案证人,2012年11月30日称收到2300元补偿款;2013年8月19日当庭称两次共收到3000多元;2014年9月3日又称两次共获得4000多元;2014年9月4日称两次共获得3280元。相关判决将与侦查证言的575元差额从贪污指控数额中扣除。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靳耕红律师提出主观恶意较小,一审判决采信其证言扣减部分只有575元。法院对情节轻微方面的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伪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数额前后对不上、只影响了575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出庭把领款数额说假,可能构成伪证罪。
  • 差额只有575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伪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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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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