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703刑初110号。法院认定杨珂、孙运芳免予刑事处罚,孙景卫、胡英志有期徒刑九个月。辩护人薛冰、付洪顶、杨玥、王浩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0703刑初110号
  • 法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连云检诉刑诉〔2016〕93号
  • 辩护人:薛冰、付洪顶、杨玥、王浩律师(公开文书记载到庭)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孙景卫建镀锌加工点,杨珂联系胡英志外倒废酸液,孙运芳参与商谈。胡英志倾倒三十余吨废酸液。杨珂投案,后与孙运芳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40000元、2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多名辩护人到庭。法院对杨珂、孙运芳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孙景卫、胡英志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杨珂、孙运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介绍人、提供场地的人,本例仍定罪。从犯免刑,主犯是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介绍倒废液、提供场地,都可能被认定共同犯罪。
  • 交修复保证金影响是否免刑,不能保证主犯也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污染环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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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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