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污染环境?

大白话: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就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它惩罚的不是“厂子有点味道”,而是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或有毒物质,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程度。

常见高风险场景:废油渣私存水泥池、炼钢废渣废水渗坑排放、镀锌废酸液夜间外倒。本页案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有营业执照,不等于排放就合法。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废物未达危险废物标准、数量或浓度未达追诉标准、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是常见争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免予刑事处罚,但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有法定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并处罚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刑、缓刑、实刑。事后出钱修复环境,不能保证免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山东免刑、浙江免刑、江苏从犯免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私存19.87吨废油渣,无罪意见未被采纳,仍免刑

案号:(2016)鲁0306刑初177号 | 法院: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山东)
起诉书:周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 | 辩护人:朱训利律师(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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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任某、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下半年以来,二人在没有相应资质、未办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为旧村改造防水工程准备材料,非法购买19.87吨废油渣并存储于租赁厂房内水泥池。经检测,废油渣含甲苯、二甲苯和氰化物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案发后危险废物已合法处理,费用由二人承担。任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王某自动投案。辩护人朱训利律师(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朱训利律师提出任某未处置危险废物、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认为,不具备资质而将含氰化物等物质的危险废物在自然环境中简单储存、非法处置,数量达3吨以上,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对无罪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二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任某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只是存着、还没倒出去,本例仍定罪。无罪意见未被采纳后免刑,不是无罪。

案例二:炼钢废渣生产线渗坑排放,总铬489mg/L,主管人员免刑

案号:(2017)浙0328刑初29号 | 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浙江)
起诉书:文检公诉刑诉[2017]23号 | 辩护人:张炘律师(公开文书未完整记载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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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王志勋犯污染环境罪。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5月,时任浙江宏伟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的王志勋未经审批,在公司内建球磨提炼炼钢废渣生产线并承包给他人,废水在未处理的情况下利用渗坑、裂隙直接排放。2014年10月14日取样,管道排口处水样总铬含量为489mg/L,铜3.48mg/L,镍31.3mg/L。王志勋于2014年10月29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辩护人张炘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张炘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相关从轻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王志勋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王志勋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生产线承包给别人,本例仍追究主管人员。坦白后免刑,不能保证同等排放都免刑。

案例三:倾倒三十余吨废酸液,介绍、提供场地的两名从犯免刑

案号:(2016)苏0703刑初110号 | 法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江苏)
起诉书:连云检诉刑诉〔2016〕93号 | 辩护人:薛冰、付洪顶、杨玥、王浩律师(公开文书记载到庭)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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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孙景卫、胡英志、杨珂、孙运芳犯污染环境罪。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4月,孙景卫经杨珂介绍租用孙运芳家场地建镀锌加工点;5月25日起,杨珂受委托联系胡英志外倒废酸液,孙运芳参与商谈价格和倾倒点。胡英志于5月25日、26日、28日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三十余吨废酸液倾倒于池塘、草地、河流等处。杨珂投案并如实供述,后与孙运芳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40000元、20000元。辩护人薛冰、付洪顶、杨玥、王浩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多名辩护人到庭。法院对杨珂、孙运芳免予刑事处罚,对孙景卫、胡英志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孙景卫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胡英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杨珂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孙运芳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介绍人、提供场地的人,本例仍定罪。从犯免刑,主犯是实刑。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解释,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或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超过标准三倍以上等情形,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常见掌握标准。本页周村例废油渣19.87吨,文成例总铬489mg/L,连云例三十余吨废酸液。

自动投案、修复环境、从犯,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交了修复金就免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一般三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法定特别严重情形七年以上。本页前两例免予刑事处罚,第三例两名从犯免刑、两名主犯有期徒刑九个月。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生态环境安全。
  • 客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污染环境罪 vs 投放危险物质罪:本罪保护环境管理秩序,要求严重污染环境;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不要求先达到环境污染追诉数量。

污染环境罪 vs 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是故意非法排放、倾倒、处置;重大责任事故是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或有毒物质,数量、浓度未达追诉标准;
  • 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数量刚达标、已合法处置、自首、情节轻微,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从犯、坦白、缴纳修复费用、未造成实际扩散。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污染环境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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