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328刑初29号。法院认定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张炘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浙0328刑初29号
  • 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文检公诉刑诉[2017]23号
  • 辩护人:张炘律师(公开文书未完整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志勋未经审批建球磨提炼炼钢废渣生产线,废水利用渗坑、裂隙直接排放。管道排口处水样总铬含量为489mg/L。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张炘律师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并提出从轻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志勋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生产线承包给别人,本例仍追究主管人员。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单位排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坦白影响是否免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污染环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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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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