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306刑初177号。法院认定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朱训利律师(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鲁0306刑初177号
  • 法院: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周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
  • 辩护人:朱训利律师(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任某、王某非法购买19.87吨废油渣并存储于水泥池,含甲苯、二甲苯和氰化物等,属危险废物。案发后已合法处理。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朱训利律师提出任某未处置危险废物、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数量达3吨以上,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对无罪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任某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只是存着、还没倒出去,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危险废物存满3吨,就可能被评价为严重污染环境。
  • 无罪意见没被采纳,仍可能免刑,免刑不是无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污染环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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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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