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602刑初199号。法院认定靳菲犯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鲁1602刑初199号
  • 法院: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滨区检刑诉〔2020〕18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靳菲注册酒业公司后,通过网络等形式将含有“八一”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包装或标签的酒水对外销售,并定制五百套酒水包装物及两千个标签,均印制有八一军徽等专用标志,大部分已用于包装并售出。公安机关扣押相关酒水等物品一万余件。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靳菲对指控无异议,并签字具结。法院认定构成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预缴罚金三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靳菲犯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说明

说是只是卖酒、已经预缴罚金,本例仍按情节特别严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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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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