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判例 /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真实判例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属于刑法分则「危害国防利益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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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例:销售印有军徽的酒类包装,情节特别严重仍缓刑

山东滨州(2020)鲁1602刑初199号:靳菲销售印有八一军徽的酒类包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三万元。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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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例:购买悬挂伪造军牌的越野车自用一年以上,缓刑

广东汕头(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386号:黄某某购买悬挂伪造军牌的越野车自用一年以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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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例:轿车内非法使用武装部队号牌,拘役后缓刑

北京通州(2012)通刑初字第780号:王成在轿车内非法使用武装部队号牌,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一千元。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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