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386号。法院认定黄某某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386号
  • 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汕龙检诉刑诉(2014)40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黄某某经人介绍,高价购买一辆悬挂伪造军车号牌的越野车供自己使用,使用时间累计一年以上,途经执勤点被查获。部队证明该号牌系伪造。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黄某某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非法使用军以下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使用时间累计一年以上,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认定初犯、如实供述、预交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说明

说是车是自己开、已经认罪交罚金,本例仍按情节特别严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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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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