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通刑初字第780号。法院认定王成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辩护人吴将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通刑初字第780号
-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北京)
- 起诉书:京通检刑诉(2012)第651号
- 辩护人:吴将律师(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成在所驾轿车内非法使用武装部队号牌,行经检查站被民警查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王成及其辩护人吴将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吴将提出认罪悔罪、建议从轻。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成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说明
说是号牌只是放在车里、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轿车内放置武装部队号牌,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自己开或者只是卖酒,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和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