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通刑初字第780号。法院认定王成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辩护人吴将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通刑初字第780号
  •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北京)
  • 起诉书:京通检刑诉(2012)第651号
  • 辩护人:吴将律师(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成在所驾轿车内非法使用武装部队号牌,行经检查站被民警查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王成及其辩护人吴将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吴将提出认罪悔罪、建议从轻。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成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说明

说是号牌只是放在车里、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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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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