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281刑初72号。法院认定郑某某消防责任事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鲁0281刑初72号
- 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胶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郑某某作为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人,2018至2019年三次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存在疏散通道堵塞、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等情形而拒绝执行。2019年6月23日车间火灾,郑某、刘某2、刘某1死亡。公司已赔偿郑某近亲属1898756元等。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法院认定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禁止被告人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说明
说是织布机摩擦起火,本例仍因拒不整改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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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罪名对照见消防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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