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连知刑初字第0018号。法院认定陈某甲销售假冒灯具5901只、金额55790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免刑意见未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李旭辉律师(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连知刑初字第0018号
  • 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连检诉刑诉(2014)74号
  • 辩护人:李旭辉律师(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8月至11月,陈某甲明知是假冒飞利浦、雷士、欧司朗灯具、电器箱,仍购得并销售5901只,销售金额人民币55790元,已收取货款4万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李旭辉律师提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采纳从轻意见,对免刑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说明

自首了,本例仍定罪。免刑意见未被采纳。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