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连知刑初字第0018号。法院认定陈某甲销售假冒灯具5901只、金额55790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免刑意见未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李旭辉律师(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连知刑初字第0018号
- 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连检诉刑诉(2014)74号
- 辩护人:李旭辉律师(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8月至11月,陈某甲明知是假冒飞利浦、雷士、欧司朗灯具、电器箱,仍购得并销售5901只,销售金额人民币55790元,已收取货款4万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李旭辉律师提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采纳从轻意见,对免刑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说明
自首了,本例仍定罪。免刑意见未被采纳。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批发假冒灯具,销售金额刚过五万元,仍可能定罪。
- 自首可以从轻,不等于一定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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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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