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602刑初377号。法院认定宣晓燕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86174元,免刑意见未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辩护人周斌照、许建晖律师(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浙0602刑初377号
-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越检公诉刑诉(2017)294号
- 辩护人:周斌照、许建晖律师(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以来,宣晓燕在淘宝开设店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皮包等,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86174元。归案后另查获假冒眼镜100副、皮包皮夹等。扣押人民币300000元,其中86174元退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请求从轻,并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法院采纳从轻意见,对免刑或单处罚金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宣晓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扣押款中86174元系退赃,80000元抵作罚金,余款133826元发还。
说明
钱被扣了、也退了86174元,本例仍定罪。免刑意见未被采纳。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网店卖假冒品牌商品,同样可能构成本罪。
- 退赃和扣押款处理,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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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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